(1)就業信息權。政府、高校、社會和用人單位為高校畢業生提供就業信息應遵循公開、全面、及時、準確的原則。所有信息應向所有畢業生公開,不得隱瞞或隱瞞;發布的信息應當及時準確,不得向學生提供過時、無用的信息。
(2)被推薦權。學校在向用人單位推薦時,應堅持實事求是,如實推薦,不得任意擡高和貶低學生。學校在推薦畢業生時要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為學生提供公平競爭的機會。學校要堅持擇優推薦的原則,根據學生在校表現和用人單位要求,擇優推薦優秀大學畢業生。
(3)公平就業的權利。用人單位在錄用畢業生的過程中,要公平公正,壹視同仁。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不得以性別、民族、種族、宗教信仰為由拒絕錄用或者提高錄用標準,但不適合國家規定的工作或者崗位除外。
(4)獲得公平待遇的權利。國家法律規定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用人單位不得以性別、民族、戶籍等因素降低大學生的福利待遇。
第二,接受就業指導和服務是每個大學畢業生的權利。指導和服務的主體包括高等院校、各級人民政府和相關社會組織。《高等教育法》第五十九條規定,“高等學校應當為畢業生、畢業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因此,大學生在求職擇業階段接受學校的就業指導和服務是壹項重要的權利。大學生應當充分利用高校設立的就業指導服務機構接受就業指導,通過網絡、媒體、招聘會等形式獲取就業信息和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