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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看守所寫信有什麽規定?

給看守所裏的犯人寄信,收信人會收到信。但信會被看守所檢查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和相關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三十壹條規定,看守所受辦案機關委托,可以檢查罪犯收發的信件。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可以予以拘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看守所內送物、會見、通信、請假說明看守所應當接受辦案機關的委托,檢查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檢查後,沒有問題的信件可以寄給或交給被拘留者本人;發現阻礙偵查、起訴、審判的信件,應當扣留,移送辦案機關處理。在押人員收發的信件,看守所未受辦案機關委托查驗的,將移交辦案機關處理。在看守所服刑的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然而,所有收發的信件都必須經過警衛和警察的檢查。如發現妨礙監督或傳播反動言論,應予以拘留,嚴肅處理。根據上述規定:1:嫌疑人所在單位無權查看這些信件,只有辦案部門民警和看守所民警有權查看。2:沒有要求通知犯罪嫌疑人,比如有些通知函肯定不會通知。對辦案影響不大的,也可以通報。3:也不壹定全部收回,比如可能會沒收壹些串供信作為證據。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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