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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有勞動仲裁嗎?

(1)咨詢

談判是歐洲國家解決自身權益最廣泛使用的方式。

在丹麥,關鍵的規章制度之壹是我國的咨詢官規章制度。我國談判官是我國談判機構的最大負責人,其職責是承擔解決全國重大勞動爭議的工作及其對地區談判官特別是談判官的具體指導和監督。在整個談判過程中,談判者會努力使彼此的建議更加接近,從而明確談判的提議。當談判的建議明確提出後,勞資雙方應當場作出決定,無論是否接受該建議,談判均宣告完成。

在法國,協商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唯壹程序,在訴訟或審理異議之前必須進行強制協商。法國的勞動法庭法要求所有的起訴都應該通過協商來完成。因此,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整個過程中,每壹個案件都必須當庭協商。

在土耳其,協商是解決勞動仲裁的唯壹途徑。土耳其通過1995建立了公共調解員規則和條例。公司中的群體異議通常由地區調解員進行幹預,而雇主組織和工會之間的異議則由公共調解員處理。

(2)調解

調解意味著中立的第三方以調解人的真實身份幫助異議者找到滿意的解決方案。理論上整體利益異議及其控制異議可以通過調解解決,但結合現實,調解多用於解決群體協商全過程中的權利異議。調解方式不具有政府部門異議解決機構的權威性。在奧地利,權益糾紛應首先通過調解解決。最先提出異議的壹方需要明確提出申請,並且在明確提出申請後的7天內,雙方都不能做出任何損害最終協議的個人行為。壹旦通過調解達成相互諒解,其條款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和可執行性。

愛沙尼亞和亞美尼亞非常重視社會發展夥伴在按照多邊協商的方法處理勞動仲裁中的作用,所以這兩個國家創造了壹個獨特的調解制度——調解聯合會,由雇主和雇員人數相同的大選組成,有權調解和解決群體的權益異議和控制異議。

(3)訴訟

訴訟,也稱為“仲裁”,基本上意味著壹個公正的第三方評估被告之間的異議。勞動仲裁訴訟是指由勞動仲裁被告提出申請,勞動仲裁監督委員會對勞動仲裁被告因工作控制困難和責任問題提出的異議進行評議、協商和裁決的壹種解決勞動仲裁的方法。勞動仲裁的生效裁決在中國具有強制力。

大多數歐盟成員國都建立了訴訟規章制度,但在處理群體勞動仲裁的範圍內,與調解和調停機制相比,訴訟並沒有得到廣泛應用。訴訟屬於壹種準司法的程序過程。當勞資雙方的演員在權益上無法達成壹致時,中立的第三方壹定會做出決定作為最終的選擇。

ACAS的群體異議訴訟是法律提供的壹項服務,為對方維護公平、同意和保密。在訴訟中,勞動仲裁要求第三方對雙方不能處理的分歧做出判決。只有在前期協商未能達成和解的情況下,才能分配調解或訴訟。仲裁結果受法律法規約束,但訴訟執行率高。

在立陶宛,當談判被宣布不成功時,雇主和雇員都可以提起訴訟。訴訟全過程有公開的相互聽證制度。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充分征求對方意見後,作出有法律規定的訴訟決定。在整個訴訟過程中,仲裁委員會鼓勵勞資雙方簽訂仲裁協議。仲裁協議與訴訟決定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可由勞資雙方隨意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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