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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責任原則

法律主觀性:

全面賠償是損害賠償責任的基本原則,是指侵權人承擔的賠償責任大小,應以行為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為依據,全部予以賠償。壹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害賠償的數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約方在訂立合同時預見或者應當預見的損失。壹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指構成壹般侵權責任必須滿足的條件。具備構成要件構成壹般侵權責任;任何構成要件的缺失都可能導致壹般侵權責任的不構成。侵權責任的構成要素受到侵權責任規則原則的影響。在過錯責任原則下,行為人需要有過錯;在無過錯責任原則下,不考慮行為人是否有過錯。無論哪種規則和原則,都有三個構成要件:行為、損害事實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同時,無過錯責任原則下的“是否有過錯”也應以過錯概念為基礎。原《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第16條規定,經濟合同被確認無效後,“有過錯的壹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受到的損失”。但原《經濟合同法》並未對過錯方無過錯應承擔的損害賠償範圍作出具體規定。相應的行政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沒有界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做法不壹。在因單方過錯導致經濟合同無效的情況下,在確定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範圍時,應明確無過錯方損害賠償的利益性質。合同損害賠償的利益分為履行利益和信賴利益。履約利益,也稱積極的合同利益,是從合同履行中獲得的利益。信托利益又稱負合同利益,是信托合同的效力所導致的損害。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內容應當是且只能是因壹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合同無效而遭受重大損失的無過錯方的信賴利益。例如,德國學者葉林指出:“當事人因自己的過錯導致合同不成立的,應當賠償相信合同有效的相對人,以及這種信任所造成的損害”。我國臺灣省地區的立法也認為合同無效,相對人要求賠償的範圍“以信賴合同效力所受的損害為限”。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壹百六十六條* * *行為人造成他人民事權益損害的,無論行為人是否有過錯,法律規定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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