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社會生活條件的歷史連續性決定了法定繼承的客觀存在。從根本上說,法律傳承的基礎在於社會生活條件的延續和傳承。人類社會每壹個新的歷史階段開始時,都不可避免地要繼承過去歷史階段的許多既定元素。生活在現實社會中的壹代,只能在歷史留下的既定條件下,重塑社會的形象,書寫自己的歷史。
第二,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決定了法律發展過程的連續性和傳承性。法律作為社會意義或社會上層建築的壹部分,其產生和發展依賴於社會存在或經濟基礎;在這個前提下,有必要承認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法律的相對獨立性是社會意識相對獨立性的體現。
第三,作為人類文明成果的法律的同質性決定了法律傳承的必要性。法律作為壹種社會調控技術,是人類對自身社會的自然、經濟、政治、文化等社會關系及其客觀規律的科學認識的結晶。
第四,法律發展的歷史事實也驗證了法律的繼承性。法定繼承不僅是理論上可以解釋的問題,也是實踐中可以驗證的問題。古代封建社會的法律暫時繼承了奴隸制社會的法律。到了近代,英國資產階級繼續沿用英國封建時代的法律,法國資產階級根據奴隸制時代的羅馬法制定了法國民法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壹百二十壹條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壹百二十二條遺產是公民死亡時留下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日用品;
(三)公民的樹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擁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壹百二十三條個人承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法允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壹百二十四條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或者經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