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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票的法律規定

強制傳喚是指偵查機關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訊問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通常用於經合法傳喚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特殊情況下,可以不經傳喚直接傳喚。如果嫌疑人抗拒傳喚,調查官可以使用限制手段。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是壹種強制措施。

強制傳喚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輕的強制措施之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決定其適用。

傳喚的適用對象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人;需要根據案件情況直接傳喚。傳喚的審批程序是,經檢察長批準,發給傳喚證。傳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行程序是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責令其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責令其在拘留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在拘留證上填寫訊問結束的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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