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未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出庭接受訊問是壹種強制措施。
強制傳喚是中國刑事訴訟制度中最輕的強制措施之壹,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決定其適用。
傳喚的適用對象是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的人;需要根據案件情況直接傳喚。傳喚的審批程序是,經檢察長批準,發給傳喚證。傳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執行程序是公安機關傳喚犯罪嫌疑人出示拘留證,責令其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按手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責令其在拘留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在拘留證上填寫訊問結束的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第壹百壹十九條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或傳喚的持續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強制傳喚的期限不得超過24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強制傳喚等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留犯罪嫌疑人時,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