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擾亂市場秩序罪的立案標準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立案標準如下:

1,捏造並散布虛假事實,損害他人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予以立案;

2.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利用廣告對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情節嚴重的;

3.以虛構的單位或者他人名義簽訂合同,以偽造、變造、無效的票據憑證作擔保,以其他手段騙取對方財物的,應予立案。

擾亂市場秩序罪的構成要件是:

1,對象元素

所謂犯罪客體,是指受我國刑法保護並被犯罪行為侵犯的社會主義關系,擾亂市場秩序罪的客體是受刑法保護的社會主義市場秩序;

2、客觀方面

客觀方面是指客體在什麽條件下受到什麽行為的侵害,造成了什麽危害後果。擾亂市場秩序罪的客觀要件是:

(1)違反了工商行政管理關於土地、商檢、勞動等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

(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福利和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情節嚴重或者數額較大,或者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具有危害後果的。

3.犯罪主體

犯罪主體是實施刑法所禁止的行為。對社會造成危害後果,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其中,可以分為自然人犯罪主體和單位犯罪主體兩大類。自然人犯罪主體的構成要件是:

(1)年齡16周歲以上;

(2)具有控制和辨認自己行為的能力,即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非精神病人和精神病人。

單位犯罪的主體是指新刑法第30條規定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此類主體可構成擾亂市場秩序罪。單位犯罪的,處以罰金,並對主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

犯罪主觀方面是指行為人危害社會的行為和結果的心理狀態,可分為故意和過失。

綜上所述,相關指引對擾亂市場秩序罪的適用標準、相關證據收集和審查程序進行了詳細闡述,以確保司法機關在依法辦理此類案件時能夠作出公正客觀的裁決。旨在提高司法效率,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秩序,為擾亂市場秩序罪的司法實踐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指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225條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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