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實施燃氣工程,國家給予以下補貼:
1.地方儲氣設施建設補貼。鑒於儲氣設施的開發建設,國家現給予適當補貼。註意,具體補貼標準由各市縣儲氣企業確定;
2.按燃氣設備購置和安裝總投資的70%給予設備購置和安裝補貼,不超過當地最高限額;
3.使用天然氣的補貼。采暖用氣有氣價補貼1元/立方米,每戶每年最高補貼氣量為1.200立方米,僅限采暖期使用。使用補貼是臨時性的,為期3年。
法律依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
第八條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能源規劃,結合全國燃氣資源綜合平衡,組織制定和實施全國燃氣發展規劃。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壹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壹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燃氣發展規劃的內容應當包括:氣源、氣種、供氣方式和規模、燃氣設施布局和建設順序、燃氣設施建設用地、燃氣設施保護範圍、供氣保障措施和安全保障措施等。第十四條政府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應當通過招標方式選擇燃氣經營者。
對於社會資金投資建設的燃氣設施,投資者可以自行經營,也可以選擇其他燃氣經營者。第十五條國家對燃氣經營實行許可制度。從事燃氣經營活動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符合燃氣發展規劃要求;
(二)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燃氣氣源和燃氣設施;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運行、維護、檢修人員經專業培訓考核合格;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核發燃氣經營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