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鐵路安全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制定鐵路運輸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相關操作規程,保障鐵路旅客和貨物運輸安全。
第五十七條鐵路機車車輛駕駛員應當參加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組織的考試,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五十八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鐵路專業技術崗位和主要交通崗位從業人員的專業培訓和安全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的專業技能和安全意識。
第五十九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運輸過程中的安全防護,使用的運輸工具、裝載加固設備等專用設施設備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安全要求。
第六十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鐵路設施設備的檢查和防護制度,加強鐵路設施設備的日常維護和檢修,保障鐵路設施設備的完好和安全運行。
鐵路運輸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按照操作規程使用和管理鐵路設施設備。
第六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傳統節日等鐵路運輸高峰期或者惡劣天氣條件下,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應急管理措施,加強鐵路運輸安全檢查,確保運輸安全。
第六十二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在列車、車站等場所公布乘客、列車工作人員和其他進站人員遵守的安全管理規定。
第六十三條公安機關按照職責分工,維護車站、列車等鐵路場所和鐵路沿線的治安秩序。
第六十四條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鐵路行業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實行火車票實名制購票和驗票制度。
實行火車票實名制購票、驗票制度的,旅客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購票、乘車;車票記載的身份信息與其身份證明或者真實身份不壹致的,鐵路運輸企業有權拒收。
鐵路運輸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為旅客實名購票、乘車提供便利,加強對旅客身份信息的保護。鐵路運輸企業工作人員不得竊取或者泄露乘客身份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