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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法律委員會組織機構設置

鞍山市政法委組織機構包括辦公室、綜合執法局、審查偵查局、法制辦、糾紛調解仲裁中心等部門,負責市管法工作,監督各級政法機關依法行政。

鞍山市政法委員會,簡稱“鞍山市政法委員會”,是市以下政法機關的最高領導機構。下設辦公室、綜合執法局、審查調查局、法律事務辦公室、矛盾糾紛調解仲裁中心。其主要職責是負責市政法工作和監督各級政法機關依法行政,促進全市政法工作的規範化、標準化和專業化。具體職責包括:1。貫徹執行各項法律法規和重大決策部署;2.組織協調政法系統工作,指導和督促各級政法機關依法行政;3.加強政法隊伍建設和人才培養;4 .負責處理社會矛盾和重大案件,開展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工作;5 .推進全市平安建設和法治宣傳教育。鞍山市政法委員會下屬的每個部門都有不同的職責。比如綜合執法局主要負責行政執法和經濟執法,審查偵查局負責審查偵查涉及政法領域的大案要案。法制辦協調推進全市法治建設,矛盾糾紛調解仲裁中心負責處理社會矛盾糾紛。

鞍山市委政法委的監督責任是什麽?鞍山市委政法委的監督職責是監督檢查各級政法機關的行政執法、司法活動和內部管理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對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處理。

鞍山市政法委作為地方政府政法工作的最高領導機構,承擔著極其重要的任務。對全面推進政法工作、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地方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法律依據:

第四條地方各級政府設立政法委員會,全面推進政法工作。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二十三條依法懲處違法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的,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形式的處分。這兩部法律明確了政法委的重要作用和監督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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