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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上有多少種法律體系?

目前,世界各國采用的法律體系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大類: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中國大陸采用大陸法系。大陸法系又稱羅馬法系、民法系、法典系或羅馬日耳曼法系,是繼承古代羅馬法傳統,模仿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體例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法國、德國、意大利、荷蘭、西班牙、葡萄牙以及拉丁美洲和亞洲許多國家的法律都屬於大陸法系。香港和英聯邦國家采用普通法系,也稱英國法系、普通法系或判例法系。兩種法律制度之間的主要區別是:

▲第壹,法源不同。大陸法系是成文法體系,其法律以成文法的形式存在。其法律淵源包括立法機關制定的各種規範性法律文件、行政機關頒布的各種行政法規和本車參加的國際條約,但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淵源既包括成文法,也包括判例,判例構成的判例法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第二,法律結構不同。大陸法系繼承了古羅馬法的傳統,習慣於以法典的形式對壹個法律部門的飲食規範作出統壹而系統的規定,構成了法律體系結構的主幹。英美法系很少制定法典,習慣於以單行法的形式對某壹類問題作出特殊規定。因此,其法律體系在結構上以單行法和判例法為主。

▲第三,法官權力不同。大陸法系強調法官只能運用成文法的規定來審理案件,法官對成文法的解釋也受到成文法本身的嚴格限制,所以法官只能適用法律而不能創造法律。英美法系的法官既可以參照成文法也可以參照已有的判例來審理案件,還可以在壹定條件下運用法律解釋和法律推理的技巧創造新的判例,使法官既能適用法律,又能在壹定範圍內創造法律。

▲第四,訴訟程序不同。大陸法系的訴訟程序以法官為中心,突出法官的職能,具有訊問程序的特征。此外,大多數法官和陪審員組成法庭審理案件。英美法系的訴訟程序側重於原告、被告及其辯護人、代理人,法官只是雙方爭議的“仲裁者”,而不能參與爭議。同時,這種對抗式(也稱辯訴)程序存在陪審團制度,陪審團主要負責作出事實結論和基本法律結論(如有罪或無罪),法官負責作出具體法律結論,即判決。

此外,兩大法系在法律分類、法律術語、法學教育、司法人員招聘、司法制度等方面也存在諸多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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