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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出黨員如何過有組織的生活?

法律分析: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越來越多的黨員外出務工經商和人才流動。加強對外出黨員的管理,使他們在流動中能及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是黨支部書記應高度重視的壹項工作。

(1)黨員長期外出且有固定單位6個月以上的,單位黨組織可將其組織關系轉移到外出所在單位黨組織,參加當地黨組織的組織生活。

(2)黨員外出3個月以上不滿6個月的,可由原單位黨組織出具黨員證明函,由單位黨組織編入黨支部或黨小組。

(3)黨員外出地點不固定,不能按時參加黨的組織生活,且時間超過3個月的,應主動與原單位黨組織保持經常聯系,報告外出情況,按時交納黨費,定期向黨組織匯報思想和工作情況。

(4)黨員臨時出差(3個月以內)。經黨組織同意,他可以暫時不參加組織生活。回到原單位後,要向黨組織匯報不在期間的工作、學習和思想情況。黨組織要組織他們過組織生活,傳達黨內有關文件。

(5)如有三人以上隨黨員外出,可成立臨時黨支部或小組,定期領導組織生活。

(6)有臨時組織關系的黨員,同黨員壹樣參加那裏的組織生活,但沒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所在單位建立了臨時黨組織的,在這些臨時黨組織中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黨員短期外出(6個月內)或長期外出,暫時不能轉移組織關系,要辦理流動黨員活動證。黨支部應當在核實後,及時接收持有流動黨員活動證的黨員,將其編入黨組織,並報上級黨組織備案。我們要安排他們參加黨的組織生活和黨內其他活動,收取他們的黨費,並分配他們做適當的工作。還要認真填寫《流動黨員活動證》中的相關內容。

法律依據:《中國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黨章第三條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是管黨治黨的總規矩。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黨組織和黨員必須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和看齊意識,自覺遵守黨章,嚴格執行和維護黨的紀律,自覺接受黨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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