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語言侮辱婦女是《治安管理處罰法》中的違法行為。
本條是從1979刑法第160條分解出來的壹個單獨的罪名。從多年的司法實踐來看,流氓罪的規定比較原則和籠統,在實踐中具有隨意性。1997修訂刑法時,將流氓罪的規定進壹步具體化,分解為幾個不同的罪名,對罪名的表述和量刑作出了不同的規定,既增強了相關規定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又防止了自由裁量權的任意擴大。該條規定的罪名就屬於其中之壹。
該條第壹款是關於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及其處罰。根據該款規定,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是指在違背婦女意誌的情況下,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的行為。這裏所說的“暴力”方法,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傷害、毆打被害婦女,危害婦女人身安全和人身自由,使婦女無法抗拒的方法;:侮辱女性的懲罰?
侮辱婦女罪的處罰:壹般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褻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采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對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猥褻行為。在公共場所聚眾鬥毆或者猥褻兒童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除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以外,只有被告知的,才予以處理。
被害人通過信息網絡告知人民法院第壹款規定的行為,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請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