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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當庭變更訴訟請求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改變他們的主張。

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追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並審理。

增加或更改上訴時間。

原告在訴訟的哪個階段請求增加或變更訴訟,符合法律規定?

目前我們的舉證通知書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當事人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出反請求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這壹規定限制了追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的時間,即原告只能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將不允許原告追加或者變更上訴申請。

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終結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並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壹並審理。”該條與《證據規則》第34條第3款有兩點不同。第壹,只談增加吸引力,不談改變吸引力。二是將提起上訴的時間增加到“案件受理後,但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這給實際操作帶來了不便,但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應當依據民事訴訟法解釋和處理訴訟請求的增加。對於新法沒有規定變更主張的時間,由於證據規則沒有失效,應當適用。

增加吸引力和改變吸引力的區別

對增加吸引力和改變吸引力的含義有不同的理解。

壹個是變化包括增加,壹個是兩者是不同的概念。

即使在表現形式上,也有原告在變更訴求申請書中將兩份申請書合寫在壹起,無法改變二者之間的獨立關系。《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二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證據規則》第三十四條第三款,以及《訴訟法解釋》僅增加了訴訟請求合並的要求的規定,都是對二者的區分。主張變化包括增加是沒有法律依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四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第三十四條人民法院應當組織當事人對鑒定材料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材料不得作為認定的依據。

經人民法院許可,鑒定人可以調取證據,檢查物證和現場,詢問當事人或者證人。

第三十五條鑒定人應當在人民法院確定的期限內完成鑒定,提交鑒定報告。

鑒定人無正當理由未按時提交鑒定報告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委托其他鑒定人進行鑒定。經人民法院許可,原鑒定人已經收取的鑒定費應當退還;拒不退還的,按照第八十壹條第二款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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