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是壹種特殊的法律行為。當原債權權益受到侵害,債務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時,債權人可以選擇向侵權人追償或者將其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以保護自己的權益。這種行為就是代位。實踐中,代位權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首先,代位求償人應當是原債權人的繼承人、受讓人或者訴訟參與人。其次,被代位求償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或者拒絕接受賠償請求。最後,代位求償人必須通過法院認可的方式取得原債權,且代位求償人對原債權的侵害已在起訴過程中得到充分證明。代位權壹般適用於刑事訴訟和民事訴訟,但在具體操作中,需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保護權益。如果代位權人已經履行了全部或者部分賠償義務,那麽代位權人就不能再行使代位權。
代位權和擔保有什麽區別?代位權是指債權人將自己的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以保護自己的權利;而擔保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向債權人提供財產擔保,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在代位權中,代位求償人代替原債權人行使權利;在擔保中,債務人或第三人仍是債務關系的主體,只提供財產擔保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代位求償相當於代表他人向侵權人主張賠償,需要滿足壹定的條件。代位求償人應當具有保護原債權人權益的資格,代位求償人不履行賠償義務或者拒絕接受賠償請求的。實踐中,代位權可以起到保護債權人權益、加快訴訟程序的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四十七條下列情形: (壹)原告死亡或者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二)原告的權利受法律保護,但因債權轉讓或者法定繼承人變更,權利已歸屬他人,該人代為申請訴訟的;(3)原告能夠證明在起訴時已經向被告提出請求,但被告拒絕接受或者未在規定期限內答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