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名下買房的規定存在嗎?
《民法典》中有壹條規定,買房要實名。處理實名買房糾紛,首先需要判斷當事人之間是否存在實名買房的共識。如果雙方沒有書面的借用姓名的約定,在對方否認的情況下,法院很難僅憑口頭約定來認定借用姓名的事實。如果有證據證明雙方就借用姓名達成了協議,就要判斷該協議是否有效。
二、實名購房合同的效力分析是什麽?
在托名買房的行為中,往往存在兩種法律關系:
壹是名人(產權登記人,下同)與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
第二種是名人(實際出資購房的人,下同)與名人名下的購房合同。
在這兩種法律關系中,名人與出賣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壹般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沒有其他原因導致合同無效的,應當認定為有效;借款人與名人之間的合同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分析。
合同無效的主要情況如下: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簽訂的合同;
2.雙方的虛假行為,如“陰陽合同”中的“陽合同”;
3.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生效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生效強制性規定在最高法院九人會議紀要中有進壹步解釋,僅限於金融安全、市場秩序、國家宏觀政策等公序良俗情形);
4.違反公序良俗的合同;
5、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
結合上述法律規定,認為借款人與名人訂立的房屋買賣合同涉及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保障性住房交易的,因該合同侵害了社會公眾的利益,其名下購房合同應認定無效。如果壹個名人只是借壹個名字來規避限購政策,這並不違反兩者的強制性規定,因為限購政策不是行政法規,更不用說是法律。雖然壹定程度上存在規避國家政策的問題,但實際上占用了名人的購買指標,屬於個人之間的調劑。有購房資格的名人自由處置其購房資格,不會導致限購政策失效,更不會損害公眾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209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後生效;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可以不登記。
第214條
依法應當登記的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自記載於不動產登記簿時發生效力。
第216條
不動產登記簿是所有權的基礎和物權的內容。不動產登記簿由登記機構管理。
第220條第1款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認為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事項有錯誤的,可以申請更正登記。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書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證據證明登記確有錯誤的,登記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第234條
對物權的歸屬和內容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請求確認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