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類似的規則。使用底部條款的目的是為了收緊法律網,堵塞法律漏洞。由於法律的抽象規定沒有直接規定構成要件的內容,需要通過對內容的分析來確定構成要件,因此存在模糊性的缺陷。因此,解釋底部條款是否合理是非常重要的。根據類似的規則,當法律條文中的詞語含義不明確時,應當根據某些詞語所涉及的事項的相同或者同等程度來確定某些詞語所附帶的壹般詞語的含義。然後,法官在解釋法律時,應通過與法律中明確列出的構成要件進行類比,明確界定包羅萬象的構成要件的內涵,以滿足法律條文清晰性和確定性的要求。為避免解釋的隨意性,解釋應以類比的對象為準,即以“或其他”之前的情形為參照,基本等同的情形可以解釋為“其他”壹詞的內涵。具體來說,法律對違法情形構成的規定屬於“類推構成要件”。“類推構成要件”的適用,要求我們把握相關違法情形構成要件的實質,準確理解相關條款的內涵和外延,不能隨意擴大,以免造成濫用的後果。
(2)嚴格限制規則。底條款是立法機關作為最後手段使用的模糊條款,在司法中應嚴格限定其適用範圍。因此,不能認為除法律列舉的行為之外的任何行為都可以被類推條款所包含,也不能根據社會防衛的目的和需要任意解釋。而是要基於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基本特征,客觀地尋求行為與法律明確規定的行為的壹致性。在解釋構成要件時,應遵循特別法優於壹般法的原則,即“內涵越豐富,評價行為的標準越優先。”這時就需要運用相應的法律解釋方法,如立法解釋、目的解釋或制度解釋等。只有綜合運用這些解釋方法,才能賦予底層條款合理的適用範圍。
(3)明確具體規則。在對兜底條款進行司法解釋時,應盡量做到內容清晰、邊界清晰可辨、概念準確明確。同樣的法律用詞必須在不同的場合進行解釋,避免因用詞不清或語法、邏輯錯誤造成理解和應用上的混亂。概念的定義壹定要準確,內涵要清晰,外延要全面,情節要詳細列舉,避免因內涵不準確而產生歧義,因外延不暢而產生漏洞,或因術語模糊而產生新的不確定性。這壹規則對我們的法官尤其重要。最初,總括條款給了我們壹個不明確的概念或適用範圍。在適用之前,必須綜合考慮各種立法和政策因素,在適用法律之前給出明確的司法解釋。如果解釋不清或含糊不清,壹方面會導致推理不清,另壹方面也會使當事人對適用總括條款不服氣。
底部條款產生的原因是語言的局限性、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立法技術的限制。總括條款的出現壹方面加強了法律的穩定性,另壹方面也加強了法律的適應性。但它的出現也給了法官太多的自由裁量空間,用不好可能會對法律的公正性造成致命打擊。所以作為法官,壹定要綜合考慮各種因素來適用底條款,避免濫用自由裁量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