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因為勞動者不願意加班而將其辭退是違法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或辭退、開除)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用人單位未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的,可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無法定事由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或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不存在指定情形的,可以認定用人單位的行為屬於指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賠償金,即工作每滿壹年支付本人兩個月的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照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符合規定的,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n;如果未提前65,438+0個月通知員工,還應支付65,438+0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65,438+0;
3.勞動者有規定情形,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的,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或者提前通知;但這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並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
企業可以強迫工人加班嗎?
壹般情況下,企業不能強迫工人加班。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壹般每日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小時。用人單位強迫勞動者加班的,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
綜上所述,以拒絕加班為由辭退員工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允許的。勞動者可以要求其支付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當地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為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3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