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靈活的分配機制。有限合夥企業的收益或利潤分配完全由合夥人自由約定,不受出資比例的限制。
2.避免雙重征稅。有限合夥企業的全部收益分配給各合夥人後,他們將按照各自適用的邊際稅率納稅,從而避免了公司制度下的雙重征稅。
3.靈活有效的激勵機制和決策機制
壹般來說,有限合夥制度會在有限合夥協議中賦予普通合夥人(GP)更多的管理權限和更優厚的利潤分配方案。有限合夥企業充分授權普通合夥人管理營運資金,使得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的利益緊密結合,大大提高了普通合夥人的積極性。
4.加強風險管理的約束機制
如果有限合夥人對普通合夥人的管理不滿意,可以在終止後選擇其他普通合夥人。有限合夥企業的約束機制必須是自覺的,才能有效約束普通合夥人的投資行為。
5.資金的有效使用。
投資人出資應為“承諾出資”,登記時無需驗資。有投資需求時,普通合夥人應當通知全體合夥人按照有限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分批註入資金。沒有好的投資項目時,認購的資金可以暫時不到位,但有好的投資項目時,資金可以集中起來,避免資金積壓,提高使用效率。但在銀行融資方面,有限合夥制有壁壘。
有限合夥的缺點:
1.合夥人誠信無法保障:我國目前沒有建立自然人破產制度,合夥人誠信無法保障,責任難以追溯。合夥人制度很大程度上受制於事前約定,後期很難實現LP對GP的管理和監督。
2.開立證券賬戶還有待落實:合夥企業不是法人,根據《證券法》相關規定開立證券賬戶的條件是自然人、法人、社會組織,沒有提到合夥企業能否開立證券賬戶。
3.政府的政策偏向於延緩有限合夥的發展:從政策上看,有“傾斜”公司制、“打壓”有限合夥的嫌疑。
4.配套措施不完善,各地、各部委標準不壹:商務部、發改委通過了合夥人制度,但證監會還有問題,比如開證券賬戶。壹些地方的工商管理人員不熟悉有限合夥企業的登記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