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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家港拆遷補償標準

(1)房屋補償=房屋重置價格×建築面積+裝修評估值+附著物殘值+契稅補貼。

房屋重置價格=基本重置單價×(1+層高增減率)×成新率。

區位補償=區位價格×建築面積被拆遷房屋建築面積小於土地使用面積的,區位補償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

(二)拆遷住宅和非住宅房屋的位置補償規定,由市價格、土地、建設、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3)被拆遷房屋的裝修補償,由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

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第二十壹條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者房屋產權調換。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產權調換房屋,並與被征收人計算結算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額。

擴展數據:

拆遷安置方式

實施多種安置方式。住宅房屋拆遷在貨幣補償或跨區域安置的基礎上,增加本地區就近安置方式。貨幣補償、就近安置、跨區域安置基本相同。

5、搬遷應安置人口認定標準(享受安置補償或優惠政策,不能認定為安置人口,不能享受保障,但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可以獲得對房屋的補償。)

標準1:

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被拆遷房屋內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滿壹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有困難),並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的人員,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內需要安置的人口。

標準2:

自房屋拆遷許可證發放之日起,在被拆遷房屋所在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不滿壹年,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在本市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難),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內,符合下列特殊情況之壹的,可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安置人口:

(壹)拆遷範圍內應當安置的未成年人口子女;

(二)因工作需要調回本市的幹部、職工及其家屬,直系親屬已在拆遷地區定居的;

(三)因退休、退職從本市遷回拆遷範圍內的家庭的;

(四)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學校等人員遷回拆遷範圍內的住所;

(五)本市居民因入伍、出國等原因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六)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死亡,註銷拆遷範圍內的戶口,後又恢復戶口的;

(七)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拆遷補償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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