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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第六十七條是什麽?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是關於建設用地,第六十七條是關於監督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造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前款所稱依法申請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原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道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村莊和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應當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六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壹)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與土地權利有關的文件和資料,進行查閱或者復制;

(二)要求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就與土地權利有關的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進行調查;

(四)責令非法占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停止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地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八十四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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