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應該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應當先協商解決,或者申請調解。不願協商解決或者協商不成的,也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如果他們對仲裁裁決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處理壹般勞動關系的程序如下:
1.勞動爭議發生後,勞動者應首先嘗試與用人單位協商。談判程序相對簡單,也是最簡單易行的解決方案;
2.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可以自願申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也可以向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或者鄉鎮、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申請調解;
3.勞動者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對未達成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反悔的勞動爭議申請仲裁;
4.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不簽訂或者不續簽勞動合同的,盡量取得用人單位不簽訂或者故意拖延續簽勞動合同的證據。談話記錄、證人證言、單位要填寫的相關表格、單位要求盡快續簽勞動合同的借口的口頭錄音或書面證明。
取得上述證據後,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以求達成和解。但需要雙方自覺履行。壹方不履行,另壹方不能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用人單位設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調解終結。到期未過,視為調解失敗,即長期無法和解。此外,即使調解成功,調解協議也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效力。
協商調解不成的,申請勞動仲裁。勞動者也可以不經過協商調解程序,直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壹條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建立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