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五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誌、標線標明的速度。在沒有限速標誌、標線的道路上,機動車不得超過下列最高時速:
(壹)沒有道路中心線的,城市道路為每小時30公裏,高速公路為每小時40公裏;
(2)同方向只有1條機動車道的道路,城市道路每小時50公裏,高速公路每小時70公裏。
第四十六條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最高時速不得超過30公裏,其中拖拉機、電瓶車、輪式專用機械車不得超過65±05公裏:
(壹)進出非機動車道和通過鐵路道口、急彎、窄路、窄橋時;
(2)掉頭、轉彎或下陡坡時;
(三)遇有霧、雨、雪、沙塵和冰雹,能見度在50米以內;
(4)在積雪或泥濘道路上行駛時;
(五)牽引故障機動車時。
擴展數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七十八條高速公路應當標明車道行駛速度。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裏,最低時速不得低於60公裏。
在高速公路上行駛的小型客車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km,其他機動車不得超過100km,摩托車不得超過80km。
同方向有兩條車道的,左側車道最低時速100公裏;同方向有三條以上車道的,最左側車道最低時速為110公裏,中間車道最低時速為90公裏。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與上述車道速度不壹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標誌顯示的速度行駛。
第八十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時,時速超過100公裏的,應當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當其速度低於每小時100公裏時,與同車道前車的距離可以適當縮短,但最小距離不得小於50米。
第八十壹條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氣象條件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能見度小於2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和前後示廓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60公裏,並與同車道前車保持100米以上的距離;
(二)能見度小於10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40公裏,並與同車道前車保持50米以上的距離;
(3)能見度小於50米時,開啟霧燈、近光燈、示廓燈、前後示廓燈和危險警告閃光燈,車速不得超過每小時20公裏,從最近的出口盡快駛離高速公路。遇有前款規定情形的,高速公路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通過顯示屏發布限速、保持距離等提示信息。
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