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條演出經紀機構在經營活動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有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文化和旅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省級文化和旅遊行政部門報請文化和旅遊部吊銷其演出經紀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次修改相應的法律法規,也是為了消除國內的文藝環境,讓有實力的歌手和演員為大家提供好的精神食糧。我們都知道這些年娛樂圈的亂象已經脫胎換骨,多少少年夢想進入娛樂圈只是為了高額回報。藝術活動本應是國家進步的精神支柱,但這些年卻成了資本掙錢的平臺。在金錢的腐蝕下,我們的藝術環境變得越來越差。
沒有好的作品,受影響最大的當然是我們的青少年。很多被經紀公司稱贊的明星,可以站在舞臺上表演,不需要任何技巧。不會唱也沒關系,只要站在臺上假唱,還是可以割韭菜的。
很多有實力的歌手演員,流量都比不上當紅明星。這種亂,終於這壹次了?明確行動?被整改。
這次文化和旅遊部修訂《演出經紀管理辦法》,對藝人的管理也做了相應的規定。以限制的方式防止這些明星投機取巧。很多人狂熱推崇的娛樂市場,現在被認真對待了。這樣,中國的演出市場最終會得到壹個更加公平的環境。
相信在法律的限制下,藝人在選擇演出活動的時候,只要是想珍惜這份工作,經紀人就不會像以前壹樣幫演員在舞臺上假唱。而且這麽嚴厲的處罰措施,相信會有很大壹部分人受到限制。在處理壹些違反規定的人時,不再是道德上的譴責,在法律上也有相應的規定來懲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