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監會發布《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在入股資金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當使用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投資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使用委托資金、債權資金等非自有資金。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其50%以上股份時,該大股東及其提名的董事不得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上行使表決權。
不得交叉持股。銀行保險機構的主要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得直接或間接交叉持股。股權質押: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質押銀行保險機構50%以上股權時,大股東及其提名的董事不得在股東大會和董事會行使表決權。
禁止大股東與銀行保險機構交叉持股。
在出資方面,銀行保險機構的大股東應當使用合法來源的自有資金入股銀行保險機構,不得使用委托資金、債權資金等非自有資金,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股權關系方面,銀行、保險機構主要股東應當向實際控制人、最終受益人逐級說明其股權結構,以及與其他股東的關聯關系或壹致行動人關系,確保股權關系真實透明,嚴禁隱瞞實際控制人、隱瞞關聯關系、代持股份、私下協議等違法違規行為。
在維護股權結構穩定方面,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應註重長期投資和價值投資,不應以投機套現為目的。應保持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結構的相對穩定,在股權限制轉讓期間,不得轉讓或變相轉讓其在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但司法裁決、行政劃撥或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命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