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某房地產公司普通會計王利用職務之便挪用公款,打賞某平臺各大主播為“富二代”。其中,送給鬥魚人氣主播馮的禮物價值654.38+0.6萬元,送給其他主播的禮物價值770萬元,共計打賞930萬元。近日,法院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王犯職務侵占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並處沒收財產20萬元,責令被告人退還侵占被害公司的全部贓款。
為了直播《懸賞》,他竟然伸手公款,最後被繩之以法。這是罪犯應該受到的嚴厲懲罰。問題是,他打賞給美女主播的巨款能追回來嗎?
壹般來說,粉絲給主播的“打賞”類似於民法上的贈與,主播會根據與平臺的約定,按照壹定比例分配這些“收益”,這也屬於合同法允許的範圍。但是,“獎勵”錢也要“理直氣壯”。根據《民法通則》,“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被認定無效後,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賠償”。由於“錢物”來源錯誤,“打賞”的正當性深受質疑。
另壹個可能對主播有利的規範依據是最高法、最高人民法院2011發布的《關於辦理詐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本解釋第10條規定,行為人已經將騙取的財物用於清償債務或者轉移給他人的。如果“對方明知是詐騙財物而予以追繳”、“對方無償取得詐騙財物”、“對方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取得詐騙財物”、“對方因違法債務或者違法犯罪活動取得詐騙財物”,應當依法予以追繳,但“他人善意取得詐騙財物”不予追繳。
但司法解釋只是針對詐騙的刑事案件,本案是職務侵占案件,兩者不能混為壹談。
誠然,司法解釋作為“準立法”具有較高的制度效力,但不能成為“法外立法”。為什麽要在上述司法解釋中保護“善意取得”?目的是保護善意買受人的利益,保障交易安全和秩序,促進市場經濟有序發展。
但是,粉絲“打賞”的本質不是市場交易。如果擴大“非法所得”的“豁免”範圍,會帶來洗錢、職務侵占等後患。因此,在我看來,懸賞應當嚴格依照刑法規定,“對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財物,應當全部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
“打賞”亂象,此案並非個例。之前也有過“女生打賞主播654.38+0.3萬犯罪”的報道。從立法的角度來說,規範“真空”確實是亂象的源頭。在依法追繳違法所得的同時,設置獎勵“天花板”,加強資金流向監管,可以減少“荒誕劇”,讓社會更加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