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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執行錯誤怎麽辦?

如題,法院強制執行錯誤,導致單位無法經營,妳可以申請國家賠償。

1.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情形之壹侵犯財產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1)非法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財產等措施的;

(2)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罰金、沒收財產的判決已經執行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六條,受到損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有權要求賠償。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十九條,行使國家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該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4.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八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1)違反國家規定處以罰款、罰金、追繳或者沒收財產、征收財產或者攤派費用的,應當返還財產;

(二)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三)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四)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五)財產已經拍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所得價款;

(六)被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7)對財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

擴展數據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條規定,經依法確認有本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予以賠償。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壹條規定,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規定予以賠償;逾期不支付賠償或者賠償請求人對賠償數額有異議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壹級機關申請復議。賠償義務機關是人民法院的,賠償請求人可以依照前款規定向上壹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決定。

賠償請求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作出賠償決定;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賠償請求人可以自逾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復議機關所在地的同級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申請賠償。賠償委員會作出的賠償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必須執行。

人民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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