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方便市外人員來杭辦事,經杭州市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提前報備、控制次數、緊急通行”的原則,決定實施“部分開放非浙A牌小型客車在我市高峰時段通行”的便民利民措施。
目前有1年的過渡期。過渡期內,符合條件的杭州市民可將其“非浙A號牌”小客車轉入本市,具體如下:
10月5日前登記在本人名下的1、2021、1“非浙A號牌”小客車;
2.本人可憑本人持有的小客車有效增量指標、更新指標或區域指標辦理遷入本市變更登記手續;
3.截止時間:2022年3月1之前(不含)。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十條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第十壹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壹)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
(二)機動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
(三)機動車作為抵押物的;
(四)機動車報廢的。第十三條對上道路行駛的已登記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的用途、載客人數、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地點進行檢驗。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保養。
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收取機動車檢驗費用,應當嚴格執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批準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