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同時具有自然屬性和社會屬性。換句話說,人的存在分為兩個方面:自然存在和社會存在。人身權體系不僅包括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還包括名譽權和信用權。在民法意義上,民事主體因為擁有各種人身權而成為完整的民事主體。法律對個人權利的保護“確保我們能夠充分享受自己”。沒有人身權保護的各種利益,民事主體的地位就會受到威脅。
每個人都被當作人來對待,這是人類社會進步的偉大成就。人本身被視為目的,而不是對象和手段。這種進步促進了民事人身權制度的發展,人身權制度為這種進步提供了保障,並且仍在促進這種進步。
法律規定的人身權制度,壹方面為人身權提供具體保護,防止他人侵害權利人;另壹方面也註重倡導對個人權利和人本身的尊重,這種尊重既來自於他人,也來自於權利人本人。
第二,人身權為人類社會的正常有序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人類的發展離不開人類社會正常有序的發展。社會是由不同的人組成的,個人權利劃清了人與人相處的界限。自由止於權利。人類社會的發展依賴於個人自由的發展,但每個人的自由不能超越壹定的界限,這是他人的權利,包括個人權利。同時,和任何權利壹樣,人身權也不是絕對的、不受限制的。這種制約至少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來自社會資源稀缺性的制約。社會由人組成,個人權利只有在社會關系中才有意義;同時,每個人都想盡可能地實現自己的權利,所以每個人都需要適當地約束自己的權利。比如每個人都想要更多的自由,這就是為什麽每個人都需要被約束。從這個意義上說,作為壹種社會資源,自由本身是稀缺的。二是來自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的限制。道德倫理和公共政策有時直接體現在民法的具體條款中,有時又以本來面目出現。比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身體權,但不能在公共場所完全暴露自己的身體。又如,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享有婚姻自主權,但這壹權利要到壹定年齡才能行使。各國對結婚年齡的限制壹方面來自於人們自身的限制,另壹方面也是基於各國社會倫理和公共政策的考慮,所以各國對結婚年齡的規定存在差異。再比如,自然人決定自己的名字,法人決定自己的名字,也會受到壹定的限制。第三,來自於人自身的局限性。比如,人的身體會衰老,人的生命會終結,權利主體對身體權利和生命權利的行使會受到影響。比如,自然人出生時就享有姓名權,但行使姓名權、決定姓名時,必須等到壹定年齡。再比如,婚姻自主權只有在民事主體達到壹定年齡時才能行使,這不僅受到公共政策的限制,也受到人自身生理機能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