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標準》,分散采購的限額標準為未列入集中采購目錄的貨物和服務,單項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50萬元,其他市本級和成都所轄縣(市、區)30萬元,其他縣(市、區)65438+萬元;單次或批量采購預算省級、成都市本級60萬元,成都市所轄其他市本級、縣(市、區)40萬元,其他縣(市、區)20萬元以上。
此外,與上次公布的標準相比,本次提高了公開招標金額的標準。標準規定政府采購貨物和服務預算省級和成都市本級200萬元(原654.38+0.5萬元),其他市(州)級和成都市所轄縣(市、區)654.38+0.2萬元(原80萬元),其他縣(市、區)。政府采購項目公開招標金額標準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執行。
1.采購方式比較選擇的主要流程是什麽?
1.采購人發布采購信息(采購公告或采購邀請)和采購文件;
2.供應商應根據采購文件的要求準備並提交響應文件;
3.采購人審查供應商響應文件,初步確定選定的候選供應商。
(選定的候選供應商數量少於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數量,視采購項目而定);
4.買方保留與被選中的候選供應商進壹步談判的權利;
5.采購人確定最終選定的供應商,並將采購結果通知所有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
6.買方與選定的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2.競爭性談判的主要程序是什麽?
1.采購人發布采購信息(采購公告或采購邀請)和采購文件;
2.供應商應根據采購文件的要求準備並提交初步響應文件;
3.采購人根據初步響應文件與所有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進行壹輪或多輪談判,供應商根據采購人的要求進行壹輪或多輪響應;
4.根據供應商的上次響應對采購進行評審,確定供應商;
5.采購人向所有提交響應文件的供應商發出采購結果通知;
6.買方與供應商簽訂采購合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
第三條政府采購應當遵循公開透明、公平競爭、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政府采購項目必須進行招標的,適用招標投標法。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礙或限制供應商自由進入本地區、本行業的政府采購市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