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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和占有權的區別

法理解析:所有權包括占有,所有權是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它是對生產勞動的目的、對象、手段、方法和結果的支配力量。它是壹種財產權,所以也叫財產所有權。

所有權是物權中最重要、最完整的權利,具有絕對性、排他性和可持續性三個特征。具體內容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利。

所有權是支配物的排他性權利,占有只是支配物的事實狀態。即使是合法占有,占有人也只是享有占有,而沒有所有權。因為壹個東西上不可能有兩個所有權,占有就不可能是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條所有權人對其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第二百四十壹條所有權人有權在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上設立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用益物權人和擔保物權人行使權利時,不得損害所有權人的權益。

第二百四十二條法律規定專屬於國家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取得所有權。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組織和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應當依法按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農村村民房屋、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安排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保障其生活,維護其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和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汙、挪用、私分、截留或者拖欠征收補償費。

第二百四十四條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依法征用組織和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收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後,應當返還被征收人。組織或者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後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五章國家所有制、集體所有制和私人所有制

第458條因契約關系等產生的占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的用途、收益和違約責任按照合同約定;合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四百五十九條占有人使用其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造成不動產或者動產損害的,惡意占有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百六十條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人占有的,債權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及其孳息;但是,善意占有人為維護不動產或者動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應當支付。

第四百六十壹條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毀損、滅失,該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權利人請求賠償的,占有人應當將因毀損、滅失取得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返還權利人;權利人的損害未得到充分賠償的,惡意占有人還應當賠償損失。

第四百六十二條被占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占有的,占有人有權請求返還原物;占有人有權對妨礙占有的行為請求排除妨礙或者危險;因侵占、阻礙造成損害的,占有人有權依法請求損害賠償。

占有人自占有之日起壹年內不行使返還原物的請求權的,該請求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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