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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涉密人員管理的基本內容是:單位應當根據涉密程度,明確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涉密崗位和涉密人員分為核心(絕密)、重要(秘密)、壹般(秘密)三個等級。涉密人員的密級應當根據情況變化及時調整。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由本單位人事部門會同保衛工作機構進行審查和培訓。單位應當與涉密人員簽訂保密責任書。保密責任書包括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責任及其享有的權利等基本內容。單位應當對在職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教育培訓,每人每年不少於15課時。建立涉密人員保密自查制度。

對涉密人員的保密義務和責任進行監督和考核。對嚴重違反保密法律法規的保密人員,要調離保密崗位。單位應當根據涉密人員的密級,給予相應的安全補貼。保密人員離開單位,應當與原單位簽訂保密承諾書。單位應當實行保密期限管理。核心涉密人員保密期限為3至5年,重要涉密人員保密期限為2至3年,壹般涉密人員保密期限為1至2年。單位應當及時將涉密人員名單登記在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備案。因私出國(境)按有關規定審批。出國(境)前,要對他們進行保密教育。涉密人員擅自出國(境)的,所在單位應當立即向上級機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

法律依據:

人民檢察院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文章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認為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在作出起訴決定的同時,將案件的基本情況告知同級保密行政部門;認為不起訴案件符合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起訴決定應當同時抄送同級保密行政部門。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的重大案件,由於敏感性較高,不宜以常規方式上報,可采取適當方式。最高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每年1前將上壹年度檢察機關辦理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情況書面通報國家保密局。

第四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需要鑒定有關事項是否屬於國家秘密、屬於何種密級或者是否屬於情報的,應當按照密級鑒定的規定,向國家保密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保密行政部門提出申訴。

第五條

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就疑難復雜的侵犯國家秘密案件向同級人民檢察院咨詢專業法律問題。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支持。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時,可以要求作出密級鑒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門就鑒定依據、危險性評估等問題提供咨詢或者參考意見。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予以支持。

第六條

人民檢察院辦理侵犯國家秘密案件,可以依照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的規定,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有關機關、單位提出改進工作和治理的檢察建議。人民檢察院向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涉及的機關、單位提出檢察建議的,還應當抄送同級保密行政管理部門。人民檢察院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督促、指導建議提出單位落實檢察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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