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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醫療保險管理中心行政職能的法律依據

鄭州市惠濟區社會保險事業管理局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四條“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依法收取和支付、管理和運營社會保險基金,並對社會保險基金的保值增值負責。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依法對社會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和運營進行監督。

社會保險基金經辦機構和社會保險基金監督機構的設立和職責由法律規定。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挪用社會保險基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服務,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個人權益記錄和社會保險待遇支付。”

3.《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六條“社會保險費實行集中統壹征收。社會保險費的征收機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可以由稅務機關征收,也可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征收。”

4.《失業保險條例》第三條“國務院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失業保險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5.《工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設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承辦工傷保險事務。”

6.《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四條第二款:“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照國家和省的規定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7.《鄭州市失業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所屬承辦失業保險業務的機構(以下簡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8.《鄭州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條例》第四條:“市、縣(市、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基本養老保險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權限承辦基本養老保險事務。”

9.《鄭州市職工生育保險辦法》第三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主管生育保險,醫療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生育保險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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