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第1045條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姻親。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是法律規定的配偶和三代以內直系血親。也就是我們知道女方和男方是三代以內的血親。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民法典的繼承順序是怎樣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27條:
繼承按以下順序進行:
(1)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本部分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部分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部分所指的兄弟姐妹,包括有相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註意:
以下四種情況會導致繼承權的喪失:
(壹)繼承人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需要註意的是,無論是否既遂,無論殺人動機是什麽,都喪失了對被繼承人本人的繼承權;另外,繼承人失去的只是他所殺害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而不是被繼承人以外的第三人的繼承權。
(2)繼承人為了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求殺的目的壹定是爭奪繼承權;繼承人只是喪失了對有爭議的被繼承人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繼承人後來反悔,被繼承人生前表示原諒的,可以恢復繼承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過錯繼承人的繼承權並非絕對喪失。
(四)繼承人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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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1045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和孫子女是近親屬。共同生活的配偶、父母、子女等近親屬為家庭成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