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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復虛假信訪,我該負法律責任嗎?

法律分析:妳要承擔法律責任。(壹)初次實施違法行為且違法行為輕微,行為人能夠通過教育改正認識,明確表示不再違法上訪並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依法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二)信訪事項已經依法終結,或者已經簽訂利益訪協議並實際接受相應補償和救助,仍就同壹信訪事項實施信訪並實施違法犯罪行為的;因信訪違法被行政拘留2次以上,或者被判處刑罰後拒不改變,繼續實施信訪違法犯罪行為的;對組織、指揮、勾結、煽動、資助非法信訪活動的組織者和骨幹分子,要依法嚴懲。

法律依據:《信訪條例》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導致信訪事項發生,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壹)超越或者濫用職權,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二)行政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三)適用法律、法規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侵害投訴人合法權益的;(四)拒絕執行有權處理信訪請求的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理意見的。

第四十五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隱瞞、謊報、緩報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可能產生社會影響的信息,或者授意他人隱瞞、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對投訴人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十條規定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對投訴人進行勸阻、批評或者教育。勸阻、批評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違反集會、遊行、示威法律、行政法規,或者違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機關依法采取必要的現場處置措施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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