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項目有哪些?
1.國家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補償項目如下:
(1)土地補償費是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依法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造成經濟損失的經濟補償;
(2)青苗補償費:因征地使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受到損害,由用地單位支付給種植青苗的單位和個人的補償費;
(三)附著物補償費:因征收土地造成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等設施等附著物損壞的,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的補償費;
(4)安置補助費。因征地造成的剩余勞動力,由用地單位支付給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費。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
征用下列土地,須經國務院批準:
(壹)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五公頃以上的;
(三)其他土地七十公頃以上。
征用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事先辦理農用地轉用批準手續。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征地審批範圍內農用地轉用的,應當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單獨辦理征地審批。超越征地審批權限的,應當按照本條第壹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二、國家征地補償標準有哪些規定?
國家征用土地的補償標準是: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2.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3、征收耕地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
4.同時,土地補償費必須嚴格執行該地區的綜合地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