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衛生、文化、體育、廣播電視、市政公用、農業綜合、司法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實施本規定。第四條年滿70周歲的老年人,可以向所在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提出申請,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發放《老年人優待證》。第五條持有《老年人優待證》的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活動的免費待遇:
(壹)進入公園(公園和正在舉行的大型商業活動除外);
(二)參觀博物館、展覽館、紀念館;
(三)辦理借書證;
(四)進入公共廁所;
(五)在非機動車停車場存放自行車;
(六)乘坐公共汽車、小汽車(不含附屬公共汽車);
(七)就自身事務向律師事務所征求法律意見。第六條持有《老年人優待證》的老年人可以在下列活動中享受優待:
(壹)在市、縣(市)、區、鄉(鎮)醫院(衛生院)免費掛號(不含專家門診),並優先辦理就醫、理化檢驗、繳費、定價、取藥和住院手續;
(二)進入影劇院、文化宮(博物館)、俱樂部、體育場(館)觀看電影、文藝節目和體育比賽(重大商業活動和國際體育比賽除外)半價;
(三)在老年大學學習,半價;
(4)乘坐直達車,同價購票(不足0.1元的,按0.1元支付)。第七條70周歲以上獨居老年人憑《敬老證》和戶籍,可繳納安裝家庭電話和有線電視初裝費的80%,並優先安裝。第八條60歲以上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交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那些需要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的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第九條60周歲以上的農村老年人除繳納國家規定的稅費外,不承擔農村義務工、勞動積累工和社會集資費。
農村老年人生活確有困難的,可以減免其應繳納的鄉統籌費和村提留費。
生活困難標準由區、縣(市)老齡工作委員會會同同級民政部門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確定,報區、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執行。第十條年滿60周歲但未滿70周歲的老年人憑《居民身份證》可享受下列活動的優待:
(壹)免費入園(園內公園和正在舉辦的大型商業活動除外),動物園、遊樂園、太陽島公園、歐亞之窗門票半價;
(二)非機動車停車場免費存放自行車;
(三)向律師事務所免費提供有關自身事務的法律咨詢。第十壹條對100歲以上的老年人,市人民政府每月給予100元的營養補助。
敬老費由市財政撥款,由市老齡工作委員會發放。第十二條醫院、商店、餐館、洗浴、美容美發、攝影等經營場所應當設立敬老標誌,為老年人提供優質服務,並創造條件開展電話預約上門服務,滿足老年人的需求。第十三條本規定自2005年4月6日起施行。1994年8月8日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哈爾濱市優待老年人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