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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賬後執行失敗如何恢復執行?

和解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申請人申請恢復執行原案,必須符合以下條件: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不得超過申請執行的期限。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期限為兩年。

和解後,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恢復執行。經人民法院審查,對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將裁定恢復執行。法院決定恢復執行後,可以直接采取相應的強制措施,如凍結財產、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等。

法院強制執行的方式有哪些?

1.扣押、提取被執行人的收入。

2.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人的存款。

3.查封、扣押、拍賣或者變賣被執行人的房產、汽車等財產。

強制終止場景是什麽?

(a)申請人撤回申請;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

(三)被執行人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人的;

(4)追索贍養費、扶養費和撫養費案件中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被執行人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貸款,無生活來源,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法院強制執行的條件是什麽?

(1)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

(2)裁判文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

(三)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的義務;

(四)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執行;

(5)符合人民法院管轄的規定。

在法院執行過程中,申請人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暫時中止執行,但中止執行後並非不能恢復。法院恢復執行後,只有對方當事人履行了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措施項下的應盡義務,法院才會終止執行。

執行和解的法律特征是什麽?

1,自願,即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在完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的,本著互諒互讓、自願受罰的原則協商達成的。任何人(包括法院)都不能強迫當事人和解,非自願或者沒有當事人真實意願達成的執行和解無效。

2.合法性,即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強制性規定,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否則協議同樣無效。

3.靈活性,即和解協議的形式是靈活的。壹般來說,和解協議應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協議的,執行人員應當將和解協議的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4.非強制性,即壹方當事人不履行達成的和解協議,法院只能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而不能強制執行和解協議。

法院執行程序有什麽特點?

1.執行程序的功能: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而不是解決糾紛。

2.辯論和調解原則在執行程序中不適用,但允許庭外和解。

3.民事審判程序不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執行程序不是審判程序的繼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30條

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人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並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申請執行人因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雙方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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