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警察隊的職責:
1.如實受理報警,提交,立案,審批;負責轄區內刑事案件的偵破。
2.及時配合刑偵專業民警在刑事案件現場的偵查工作,積極參與刑事案件的保護、走訪、調查和取證。
3.積極調查、收集證據,懲治和組織追捕轄區內的涉案犯罪逃犯;有效打擊轄區內流氓惡勢力等具有黑社會性質的違法犯罪團夥。
4.負責刑事偵查和追逃,積極參與打擊統壹行動和重大案件、系列案件的偵破。
5.開展陣地控制、財產建設、犯罪特殊情況、犯罪嫌疑控制、犯罪情報數據采集等刑偵基礎業務建設。
6.實行“三警聯動”,信息共享,責任* * *。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
第二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同犯罪行為積極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促進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
第三條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基本職權是依法對刑事案件進行立案、偵查和預審;決定和執行強制措施;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而不予立案,或者已經立案而撤銷的;偵查終結應當起訴的案件,應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不足刑事處罰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處理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部門處理;對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交付執行前,剩余刑期不足三個月的,由其代為執行刑罰;執行拘役、剝奪政治權利和驅逐出境。
第四條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依靠群眾,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所有公民在適用法律時壹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許有任何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