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管理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工作;
(二)指導、檢查民間調解工作,參與疑難糾紛的調解,受理和處理與人民調解工作有關的來信來訪;
(三)根據實際需要,開展有關政策、法律、法令和道德的宣傳教育;
(四)調查研究本地區糾紛的原因、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糾紛的措施;
(五)了解群眾對現行法律、法令和司法工作的意見和要求。第四條司法輔助人員應當遵循的原則和工作要求。
(壹)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努力學習,勇於實踐,不斷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業務水平,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二)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虛心聽取意見,接受監督;
(3)堅持說服教育,做耐心細致的政治思想工作,以理服人,以法服人;
(四)抓典型,總結經驗,適時推廣,以點帶面;
(五)主動與有關部門聯系,互相配合,密切配合;
(六)堅持原則,維護法制,剛正不阿,勇於同違法違紀行為作鬥爭。第五條司法助理工作制度
(壹)登記制度:處理糾紛和來信來訪,應進行登記,按規定統計上報;
(2)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調解會議,研究政治和業務,研究工作,交流經驗;
(3)評比制度:組織調解委員會,定期開展評比活動,樹立榜樣,表彰先進;
(4)回訪制度:對調解糾紛進行重點回訪,聽取反映,檢查效果,發現問題及時研究解決;
(5)請示匯報制度:定期向人民公社(鎮)、街道辦事處、縣(區)司法局(處)領導匯報,重大疑難問題及時請示。第六條司法助理的紀律
沒有私人規章制度;
(二)不得限制當事人的訴訟權利;
(三)不得對當事人進行或者變相進行處罰;
(四)不得請客吃飯,徇私舞弊;
(五)不得利用職權打擊報復;
(六)不得泄露當事人的隱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