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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收款的基本規定

法律分析:1。委托收款結算不受金額起點的限制。

2.委托。指收款人向銀行提交委托收款憑證及相關債務憑證,辦理委托收款手續的行為。委托收款憑證是按照上述規定填制憑證;相關債務憑證是指能夠證明款項到期,應當向收款人支付壹定金額的憑證。

3.付款。指銀行收到其發送的委托收款憑證和債務憑證並核對無誤後,向收款人進行支付的行為。根據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銀行可以根據不同的付款人在不同的時間付款,從而改變了原來的“銀行結算辦法”,統壹三天付款期。

4.付款人拒絕付款。付款人審查有關債務憑證後,需要拒絕支付收款人委托的款項的,可以拒絕支付。付款人需要拒絕支付收款人委托的全部款項的,應當在付款期限內填寫“委托收款結算拒絕付款理由”,加蓋銀行印章,連同有關單據壹並寄送開戶銀行?銀行不負責審核拒付理由,將拒付理由及相關憑證、單據發送收款人銀行進行轉賬。部分拒絕付款的,應在付款期內出具“委托收款結算部分拒絕付款理由書”,加蓋銀行預留印鑒,送開戶行部分劃轉,部分拒絕付款理由書送收款人開戶行劃轉收款人。

關於無報酬支付的規定。如果付款人在付款到期日或銀行營業結束前沒有足夠的資金支付全部款項,則屬於無錢支付。第二天早上銀行開門的時候。通知付款人在兩天內將有關單據(已作賬務處理的付款人可填寫“應付憑證”)退回開戶行,並將有關結算單據連同單據或應付憑證退回收款人開戶行,以便轉賬給收款人。

付款人逾期未歸還單據的。開戶行從發出通知的第三天起,對委托收款的金額負責?每天處以0.5‰但不低於50元的罰款?並暫停付款人委托銀行辦理結算業務,直至單據退回。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六十五條* * *授權委托書采用書面形式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並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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