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夥企業的全部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和損失後的余額,用於計算合夥人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
2.合夥企業的投資者應當根據合夥協議確定應納稅所得額。未約定分配比例的,平均計算各投資方的應納稅所得額。
3.合夥企業支付給員工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可以稅前扣除,但投資者的工資不能稅前扣除。
4.合夥企業的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可在當年銷售收入的15%內扣除,超過部分可結轉下壹年度進壹步扣除;業務招待費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但不得超過銷售收入的5‰。
合夥企業的稅務管理;
1.納稅申報:合夥企業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申報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其他相關稅款;
2.納稅人:合夥企業的合夥人作為納稅人,按照其分得的利潤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3.稅率適用:企業所得稅通常按法定稅率征收,而個人所得稅可能根據合夥人的收入水平采取累進稅率;
4.稅務登記:合夥企業需要到稅務機關登記,取得稅務登記證;
5.會計核算:合夥企業應建立健全會計制度,準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6.稅務報告:合夥企業應當定期向稅務機關報送財務報表和納稅申報表,以便稅務機關進行稅務審查;
7.稅收優惠:合夥企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綜上所述,合夥企業納稅時,對其收入扣除成本、費用後的余額,按照5%至35%的稅率計算合夥人所得稅,按照合夥協議或者平均分配確定投資人的應納稅所得額。合夥企業可以扣除合理的員工工資,但不包括投資者的工資。廣告費、業務推廣費可在規定比例內扣除,超出部分可結轉下年使用,招待費可按實際發生額的60%扣除,有上限。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並根據實際需要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和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納稅資料。扣繳義務人必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確定的申報期限和內容,如實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