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涉嫌犯罪的,黨組織應當根據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和司法機關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法律依據:《中國市對生產方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二十九條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影響黨的形象,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喪失黨員條件,嚴重損害黨的形象的,要開除黨籍。
第三十條黨員受到黨紀調查,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機關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四條黨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以及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員受到行政處分或者依法受到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分決定確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給予黨紀處分或者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組織處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由黨組織在有關方面對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組織作出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後,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依法變更原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對原紀律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變更後的生效判決、裁定或者決定重新作出相應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