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省級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2、符合壹定情形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
3、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正式責任。
壹、交通事故認定程序如下:
1.申請人向有關部門申請傷殘鑒定;
2.有關部門受理申請後,委托相關鑒定機構進行鑒定;
3.鑒定機構應當按照相應的程序對申請人進行鑒定,並作出鑒定結論。
2.交通事故認定有哪些規定?
交通事故鑒定的規定是需要遵守壹些規則,具體規則如下。
(壹)客觀評價原則
傷殘鑒定應以人體損傷後的治療效果為依據,認真分析傷殘與損傷的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評價。
(2)比較評價原則
如有超出本標準的殘疾程度,可根據殘疾的實際情況和本標準中最相似的殘疾內容等級及附錄1的規定確定為等同。同壹崗位、同壹性質的殘疾,不應使用本標準中兩個以上的條款或同壹條款兩次進行評定。
(3)單獨評價的原則
受傷人員符合兩個及以上傷殘等級的,應當在鑒定結論中寫明各地方的傷殘等級。標準在全面規範人體殘疾程度的同時,還建立了計算多級殘疾和肢體功能喪失的綜合數學方法,引入肩關節復合體的概念,建立了功能喪失的計算方法,為解決多級殘疾和肢體功能喪失的計算以及肩帶殘疾的評定提供了依據。本標準實施後,對多發傷造成的多發傷殘不再直接評定,而是根據受傷部位評定傷殘等級,然後按照多級傷殘綜合計算方法確定傷殘賠償指數,計算傷殘實際賠償金額。
法律依據:
《NPC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的決定》第十三條規定,鑒定人、鑒定機構違反本決定規定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停止從事司法鑒定業務三個月以上壹年以下的處罰;情節嚴重的,取消註冊:
(壹)嚴重不負責任,給當事人合法權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二)提供虛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騙取註冊的;
(三)經人民法院依法通知,拒絕出庭作證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鑒定人故意作虛假鑒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