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人是指對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壹切合法權益負有監督和保護責任的人。壹般來說,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有嚴重精神障礙的人,都應該有監護人。
包括:法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遺囑監護人;委托監護人。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監護人有三種: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其他至親好友。這些人雖然不同於其近親屬,沒有法定的監護人義務,但其中壹部分人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經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沒有監護人的,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居委會、村委會或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至第二十四條及國家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未滿八周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前款規定適用於八周歲以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未成年人。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智力發育不成熟或者精神障礙,不能認識自己行為的後果。如果放任其實施該行為,可能不利於行為人自身利益的保護,還會損害他人利益。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民事主體實施行為的範圍是有限的,只有其法定代理人才能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兩種情況:
1,八歲以下未成年人
2.不能識別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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