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體系的四個分支
2.1理論定律
即從壹般角度探討法學研究對象的各種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基本原理和基本規律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理論法學主要不是從認識論的角度來劃分的,而是根據法學的研究對象和方法來劃分的。那些研究對象比較抽象,研究方法側重於理論分析的學科分支,基本上可以歸為理論法學,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學。如果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中沒有綜合性的法律,比如立法學、法社會學、法律解釋學、比較法也可以看作是理論法學。側重於理論研究的法學邊緣學科也可以歸為理論法學。
2.2適用法律
即旨在直接服務於法律現實生活,幫助解決法律實際問題的法律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應用法學的研究對象主要是法律現實生活中的經驗材料,比理論法學更具有實踐性。它是理論規律的具體化,是理論規律的來源。但是,應用法學並不是沒有理論,它產生的理論並不是用來在交叉學科中發揮普遍的指導作用,而是為這個應用學科的實際問題服務的。應用法學的代表學科是各種部門法,如憲法、民商法、刑法、訴訟法等。,而以解決實際問題為重點的法律實務分支和法律邊緣學科分支也可以納入應用法學。
2.3歷史法學
即:專門研究法律及其現象和與法律有關的歷史問題的法學分支學科的總稱。
註:歷史法學作為法律體系中的壹個特殊範疇,主要包括理論內容(即以史為鑒)和應用內容(即古為今用、推陳出新)。歷史法學主要研究歷史上不同國家、不同歷史類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其本質、內容、形式、特點及其產生、發展、消亡的規律。主要包括中外法制史、中外法律思想史和法律史。
2.4綜合法律
即:具有相當跳躍性的法律分支的總稱。
註:綜合法學有兩個顯著特點:壹是其研究對象橫跨法學的許多甚至各種分支;其次,理論、應用、歷史並不互相側重,但都是包容的。法學總論或概論是典型的綜合法學。同時還包括立法學、法社會學、法律解釋學、比較法和國際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