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第三十六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工業固體廢物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全過程的環境汙染防治責任制度,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管理臺賬,如實記錄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情況,實現工業固體廢物可追溯、可查詢,采取措施防治工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
禁止將工業固體廢物投入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第三十七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委托他人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的,應當核實受托方的主體資格和技術能力,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並在合同中約定汙染防治要求。
受委托方運輸、利用、處置工業固體廢物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汙染防治要求,並將運輸、利用、處置情況告知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違反本條第壹款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並與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的受托方承擔連帶責任。
第三十八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實施清潔生產審核,合理選擇和利用原材料、能源等資源,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和設備,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的產生量,降低其危害性。
第三十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取得排汙許可證。排汙許可證的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向當地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提供工業固體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貯存、利用、處置等相關信息,以及減少工業固體廢物產生量、促進綜合利用的具體措施,並執行排汙許可證管理制度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根據經濟、技術條件利用工業固體廢物;對不利用或者暫時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和場所,安全分類貯存或者采取無害化處置措施。貯存工業固體廢物應當采取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的防護措施。
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設施和場所的建設應當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