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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如下:

1.從事旅行社業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取得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

2.平臺經營者應當督促平臺內經營者對其旅遊輔助服務提供者相關信息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和登記;

3.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遊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

4、未獲得質量標準、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號和標誌;

5.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搜索的預訂渠道,以便利根據合同履行相關預訂服務。

法律依據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

第七條網絡旅遊經營者應當依法建立旅遊安全保護制度,制定應急預案,結合政府有關部門發布的安全風險提示等信息進行風險監測和安全評估,及時排查安全隱患,做好旅遊安全宣傳引導、風險提示和防範、應急救援和處置等工作。第八條網絡旅遊經營者應當立即停止傳播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發布或者傳播的信息,采取消除等措施防止信息傳播,保存相關記錄,並向主管部門報告;

平臺經營者應當加強對上傳至平臺的文字、圖片、音視頻等信息內容的審核,確保平臺信息內容安全。第十二條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提供真實、準確的旅遊服務信息,不得進行虛假宣傳;未取得質量標準和信用等級的,不得使用相關稱號和標誌。平臺經營者應當以顯著方式對自營業務和平臺內經營者開展的業務進行區分和標註;

為旅遊者提供交通、住宿、遊覽等預訂服務的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建立公開、透明、可搜索的預訂渠道,便於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相關預訂服務。第十四條在線旅遊經營者應當保護旅遊者個人信息等數據的安全,在收集旅遊者信息時,事先明示收集旅遊者個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範圍,並征得旅遊者同意;

在線旅遊經營者在簽訂包價旅遊合同或者出境遊產品預訂合同時,應當提示旅遊者提供緊急聯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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