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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會法對現代西方法律的影響?

教會法對西方法律體系的影響

波爾曼的論述

波爾曼在他的兩部代表作《法律與革命》和《法律與宗教》中充分闡釋了教會法與西方法律傳統的關系。他認為,從11年底的教皇革命(格裏高利七世改革)開始,在教學和習俗方面的壹系列重大變革形成了西方法律傳統產生的基礎。由此也可以看出教會法對西方法制的貢獻。

波爾曼的研究表明,自20世紀後期以來,基督教在西方政治和法律的發展中發揮了核心作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首先,基督教掙脫了地方國王的控制,獲得了對宗教事務的獨立管轄權,從而實現了宗教事務與世俗事務管轄權的分離。在波爾曼看來,這種宗教與習俗的分離為後來的政教分離埋下了伏筆,也為分權制衡的憲政提供了原型。其次,基督教首先發展出壹套政府管理機構,其中最重要的是教會建立了以教皇為核心的教會秘書部、財務部和教會法庭,從而成為近代西方國家中第壹個組織嚴密、高效的政治體,即具有現代意義的國家。這為各種世俗政治體的法律提供了範本。他們模仿了教會的政治組織和管理,並取得了重要成果。第三,基督教率先組織了近代西方國家的第壹批大學。在這些大學中,神學教授采用的經院哲學對現代西方法律的形成產生了重要影響。法學教授講授的羅馬法為現代西方法律的發展提供了基礎材料。這些都為現代西方法學的形成和發展奠定了基礎。第四,基督教教會法率先禁止決鬥和神判,首次輸入教皇選舉制度,突出信守誓言和承諾的重要性,這些都促進了近代西方法律的合理化。第五,基督教作為統壹的權威,在中世紀各種政治體眾多、君主制嚴重分裂的情況下,發揮了限制世俗國王權力、協調各種政治力量沖突、遏制戰爭、維護和平的核心作用。在波爾曼看來,這些都表明基督教及其教會法在現代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和發展中具有基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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