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投訴的法官應該確切地知道他應該去哪個部門投訴。根據法律規定,他可以通過以下部門投訴:1。紀檢監察部門,也就是地方人民政府的紀檢監察部門,摸清法官的工作信息,對個人掌握的信息進行梳理,然後向法官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會進行核實。2.上級主管部門,即上級人民法院投訴,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舉報投訴並提供相關信息,註意信息的真實性和可靠性。3.向執行主任投訴,執行主任是案件承辦人的直接領導,向他投訴是最快最有效的。提出申訴時,要詳細說明主管法官工作失職或不力或違法違紀的事實,切中要害,便於主任有效管理下屬。4.各級紀委網站。各級紀委都有與舉報相關的網站,詳細信息可以通過實名制登記的形式發送到各級紀委的信訪窗口。如果只是投訴或舉報他們的不公正、不規範行為,可以向當地政法委(專門負責政法系統)投訴或舉報,也可以向當地紀委(只是他們是同行部門,效果不好界定),必要時還可以向當地人大常委會投訴或舉報,向各種新聞媒體舉報。如果判決不公,而且有確鑿證據證明不公,可以向上壹級法院申訴。超過上訴期限的(壹般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10日內或者判決書下達之日起15日內),可以向當地檢察院申請抗訴(該權利在判決生效後兩年內各方均可行使)。如果要投訴法官違法違紀,壹般是向上級法院或者當地人大代表或者紀委投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民事執行活動的法律監督》。
第壹條人民檢察院依法對民事執行活動實施法律監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人民檢察院的法律監督。
第二條人民檢察院辦理民事執行監督案件,應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尊重和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監督和支持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執行權。
第五條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案外人認為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活動存在違法行為,向人民檢察院申請監督的,應當提交監督申請書、身份證明、相關法律文書和證據材料。提交證據材料的,應當附具證據清單。申請監督材料不齊全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申請人限期補齊,並明確告知應當補齊的全部材料。申請人逾期未完成申請的,視為撤回監管申請。